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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融花:元宇宙的算法向善性规制

2023-02-01 16:59 来源:未知     

  (一)元宇宙的算法权力化风险

  在元宇宙时代的大数据背景之下,算法能产生支配性力量,从而具有韦伯意义上的权力属性。算法权力的支配不是来自强制性力量的单方压制胁迫,而是来自元宇宙平台企业对信息数据以及处理程式的单方隐形控制。

  (二)行政规制机关的算法向善性规制

  第一,算法透明规制。算法权力本质上源自算法黑箱产生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元宇宙平台企业凭借算法黑箱所产生的信息优势具有了对元宇宙用户的支配性权力。

  最重要的行政规制路径是提高算法透明度,可以区分为两个面向:其一,面向元宇宙监管端的算法透明。这一算法透明规制的重点是算法相对于监管的“可解释性”,强调元宇宙算法模型的设计结构应使行政规制机关的专业执法人员客观上能够对算法模型实施有效监管。其二,面向元宇宙用户端的算法透明。这一算法透明规制的重点是保障元宇宙用户对于影响自身权利的算法决策的知情权,强调权利受到算法决策影响的元宇宙用户能够有机会获得算法设计使用者的解释和说明,了解决定算法输出结果的关键参数的设置方式。

  第二,算法伦理规制。算法伦理规制就是通过对算法技术的内在价值的引导来约束算法权力。元宇宙中的算法权力具有一般人工智能算法潜在的多种伦理危机。这些伦理危机从根本上而言源自于算法设计使用者的价值观念,特别是源自于实际掌控算法权力的元宇宙平台企业的价值观念。因此,算法伦理规制要求行政规制机关应从算法设计的初始源头着手,在算法研发与构建阶段就介入进行算法技术的伦理审查,将“共同善”的价值准则融入算法设计中,构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算法技术框架。

  第三,算法问责规制。如果元宇宙中算法权力滥用的风险实际发生,那么事后的法律责任配置就必不可少。传统互联网时代对于算法责任的研究多聚焦于民事责任。而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交织融合、不可分割的虚拟世界,已经具备公共领域的形态,甚至可能会具有“类国家”的形态。

  因此,元宇宙中的算法权力滥用也就具有对公共利益侵害的特征,不能仅通过民事法律责任予以约束,还应通过设置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规制机关加以实施,约束元宇宙中算法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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